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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煌、周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煌,周华,周云,贾桂珍,周萍,王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周煌,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执行人:周华,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执行人:周云,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执行人:贾桂珍,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执行人:周萍,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王际平,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煌、周华、周云、贾桂珍、周萍与被执行人王际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健康权)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际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际平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际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际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