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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区支行、胡世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区支行,胡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1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51号。负责人庞文杰,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周丰、周波(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世敏,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区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世敏银行存款人民币428,9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区支行以其注册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世敏银行存款人民币428,9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