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345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许彦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许彦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345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泗桥村。法定代表人:许彦彬。被告:许彦彬,男,1965年11月11日生,台湾地区居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许彦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潘冬梅人民陪审员 周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