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诉卢静热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静,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静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