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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月刚与韩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刚,韩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月刚,农民。被执行人:韩晓强,市民。本院在执行李月刚与韩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晓强名下位于文水县凤城镇西大街清华苑小区4号楼4单元501室(文房权证凤城字第××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