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月刚与韩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刚,韩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月刚,农民。被执行人:韩晓强,市民。本院在执行李月刚与韩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晓强名下位于文水县凤城镇西大街清华苑小区4号楼4单元501室(文房权证凤城字第××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