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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康、彭仕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康,彭仕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特2号申请人:董康。申请人:彭仕贵。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董康与彭仕贵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董康、彭仕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泾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董康已赔付彭仕贵医疗费22000元。二、董康赔付彭仕贵与本次事故相关的一切损失(含彭仕贵垫付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三、上述款项分6次付清:2017年4月24日,董康已支付给彭仕贵人民币伍万元(¥50000);2017年5月20日,董康支付给彭仕贵人民币叁万元(¥30000);2018年5月20日,董康支付给彭仕贵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2019年5月20日,董康支付给彭仕贵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2020年5月20日,董康支付给彭仕贵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余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于2021年5月20日前付清。四、上述赔偿款均由董康打入委托代理人彭春美银行账户。五、只有董康支付全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彭仕贵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董康要求任何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六、在余款按此协议未付清前,彭仕贵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董康提出更改本协议任何内容。七、在董康支付上述��项给彭仕贵后,彭仕贵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后果与董康无关。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次事故就此终结,双方日后均不得再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康与彭仕贵于2017年4月24日经泾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博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