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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超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8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超飞,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郏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超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超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高超飞去到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天虹商场二楼男装区,趁无人注意,盗走商场内的5件衣服(共价值4577元的维多利保罗牌长裤1条、绅浪牌休闲裤1条、雅戈尔牌羊毛衫1件、雅戈尔牌衬衫1件、李宁牌开衫连帽卫衣1件)。后高超飞逃离商场时被商场保安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的上述衣服被当场起回后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高超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超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超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超飞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超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淑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