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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庆泉、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泉,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马庆泉,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百步亭商业中心1栋702号。法定代表人舒洪林,该公司董事长。马庆泉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马庆泉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鄂01执91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在武汉乘风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1900万元股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在武汉乘风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1900万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