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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树才与王志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才,王志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76号原告:孙树才,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志锋,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才诉被告王志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