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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淑芳、郑根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芳,郑根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周淑芳,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根武,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淑芳与郑根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