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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劲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众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劲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成都众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31号申请人:四川省劲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王杜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府洲,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成都众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永,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省劲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众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计34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奥迪xxx越野车(号码号牌川Ax**)为申请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劲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众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成都众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计34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奥迪xxx越野车一辆(号码号牌川Ax**)。案件申请费222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劲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