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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丘长生、福建省长汀县卧龙酿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长生,福建省长汀县卧龙酿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丘长生,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卧龙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丘长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卧龙酿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冻结了福建省长汀县卧龙酿酒业有限公司各股东在该公司的股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25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9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