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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刘玉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明,刘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594号申请人:刘玉明,男,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刘玉生,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348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玉生银行存款8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