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刘玉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明,刘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594号申请人:刘玉明,男,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刘玉生,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348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玉生银行存款8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