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字9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霞与王塬淇、倪文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霞,王塬淇,倪文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字9920号原告:朱霞,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生,户籍所在地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塬淇,曾用名:王本江,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倪文娟,女,汉族,1987年2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塬淇,系倪文娟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48346,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负责人:陈新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霞诉被告王塬淇、倪文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李访,被告王塬淇、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26763.82元,其中平安财保盐城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8日,被告王塬淇驾驶苏J×××××小型客车在苏州工业园区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塬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事故导致腿部骨折,经司法鉴定认为伤后100日给予营养支持,伤后90日给予一人护理,伤后15个月误工为合理。被告倪文娟是事故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塬淇、倪文娟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事故认定都没有异议。我方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司已垫付医药费1万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涉诉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的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赔偿具体项目方面,医疗费需扣除20%的非医保;原告没有提供护理协议相印证且主张过高,我司不予认可,可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原告在该起事故中造成胫腓骨骨折,根据评定规范,最长误工期限为180天,而该鉴定结论认为误工15个月,明显过长,我司认为按照180天处理误工期限较为合适;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该劳动合同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关于工资入账的财务凭证相印证,误工证明及工资单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严格审查原告的收入状况,误工费不予认可;未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车损及施救费、停车费不予认可;诉讼费用与鉴定费用不属于我司赔付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14时36分许,被告王塬淇(事故甲方)驾驶登记在被告倪文娟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小型客车,在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旺墩路交叉路口处,违反导向规定,操作不当与原告朱霞(事故乙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牌号12083347)相撞,两车有车损,乙方受伤。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区大队事故次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05941004181570号),认定甲方负事故全责。原告因事故造成其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在苏州市立医院治疗,住院三次共29天。2016年8月31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大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2765号)意见为:本次鉴定建议朱霞伤后100日给予营养支持;伤后90日给予一人护理;其伤后15个月的误工时限应视为合理。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王塬淇驾驶的事故车辆苏J×××××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塬淇、倪文娟垫付2万元,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1万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登记信息、车辆保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施救费与停车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针对原告主张的以下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一、医疗费。原告提交了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用药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其治疗事实及医疗费用,主张医疗费58208.82元。本院核算的医疗费票据总额无误,予以支持。二、误工费。原告提交了与所在单位苏州市迅捷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单明细,主张2900元/月计算15个月4350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受害人事故发生前务工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受伤期间虽达到女职工退休年龄,但误工费计算并非按受害人是否退休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确有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具体收入有相应证据且属于合理薪资标准范围,可按鉴定意见计算15个月,合计43500元予以支持。三、护理费。原告提交了陪护服务费发票四张,主张护理费用共计11060元。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为伤后90天给予一人护理,根据原告受伤部位,可按120元/天标准予以计算共10800元,本院予以认定。四、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按50元/天计算100天计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29天计1450元。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应予支持,故对该两项费用计6450元予以支持。五、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800元。本院认为,原告伤后就诊所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应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应票据,根据其住院及复诊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500元。六、施救费、停车费。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事故后施救费、停车费共计65元,原告提交了发票,本院予以认可。七、鉴定费。原告按票据主张1680元。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赔偿项目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现为64658.82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1万元保险公司已经先期支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款项为54658.82元;其余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共计548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另有鉴定费1680元、施救费50元、停车费15元均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理赔。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塬淇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朱霞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塬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承保了该事故机动车的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共计54800元(已经扣除预赔付的1万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为54658.82元,与鉴定费1680元、施救费50元、停车费15元,共计56403.82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故保险公司共计赔付111203.82元,被告王塬淇、倪文娟已经垫付的2万元与其应承担诉讼费517元一并结算后由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霞保险理赔款91720.82元(已扣除垫付的1万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王塬淇、倪文娟交通事故垫付款19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朱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王塬淇、倪文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已在上述判决数额中一并结算,无需另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吴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菲赵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7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