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民辖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平,范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安标垡村东侧。法定代表人:范舜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原审被告:范舜凯,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平、原审被告范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5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不在河北省文安县,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所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李国平住所地为河北省文安县。故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