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民初1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320号之二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XX号,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志辉,男,汉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XX号,法定代表人:陈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元、财产保全费315元,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记录员  陈豪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