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佳佳、洪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佳佳,洪权,李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沈佳佳,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西湖区。被执行人洪权,男,1988年2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芬英,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111000元,案件执行费1565元,支付诉讼费1260元,合计人民币113825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权、李芬英的银行存款113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