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93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白云区糖之果酒吧、钟建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白云区糖之果酒吧,钟建波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9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糖之果酒吧,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庄三社商业楼**号*楼和*楼局部。投资人:钟建波。被告:钟建波,男,汉族,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糖之果酒吧、钟建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共十二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糖之果酒吧、钟建波的起诉。上述十二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3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宫晓凝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