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积胜申请执行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积胜,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杨积胜,男,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79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