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孙国顺、李凤兰、孙晓静、孙晓林、河南美丽鸟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孙国顺,李风兰,孙晓静,孙晓林,河南美丽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65号。法定代表人:张全江。被执行人:孙国顺,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风兰,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晓静,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晓林,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美丽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龙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风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国顺、李凤兰、孙晓静、孙晓林、河南美丽鸟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国顺、李凤兰、孙晓静、孙晓林、河南美丽鸟车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3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