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司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司某某,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6年4月8日生,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018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