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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司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司某某,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6年4月8日生,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018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