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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聂玉桃与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玉桃,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232号原告聂玉桃,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徐东升,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满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原告聂玉桃的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桃与被告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玉桃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玉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玉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聂玉桃负担。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