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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翠田与被告王宗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田,王宗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302号原告:徐翠田,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杨树岭镇宋杖子村*组。被告:王宗林,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杨树岭镇宋杖子村*组。原告徐翠田与被告王宗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翠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翠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翠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翠田负担。���判员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