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琼蓉与宋光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琼蓉,宋光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5执206号申请人黄琼蓉,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宋光斗,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黄琼蓉与被执行人宋光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支付清赔偿款464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