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社平与被执行人廖建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社平,廖建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罗社平被执行人:廖建球法定代理人:何某本院在执行罗社平与廖建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建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建球向申请执行人罗社平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7547元(2016年9月4日以后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11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38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廖建球对上述债务全部未予履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社平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社平发现被执行人廖建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燕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