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宏、临沂市柳青街道办事处杏苑陶然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临沂市柳青街道办事处杏苑陶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779号申请人:周宏,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柳青街道办事处杏苑陶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杏苑陶然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庆云,主任。申请人周宏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柳青街道办事处杏苑陶然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周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柳青街道办事处杏苑陶然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柳青街道办事处杏苑陶然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