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体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体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特4号申请人:陈体贵,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人陈体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陈长明系申请人哥哥,其于2011年8月从家中出走后一直未归,下落不明。经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自贡日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寻找无果。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长明,男,1949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申请人陈体贵的哥哥。2011年8月陈长明从家中出走后一直未归,经家属向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五星街派出所报警、《自贡日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寻找无果,陈长明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陈体贵申请宣告陈长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陈长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长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陈长明下落不明已超过4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长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