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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龙春与谢家集区新空间家居装饰设计店、叶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春,谢家集区新空间家居装饰设计店,叶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民初302号原告:王龙春,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谢家集区新空间家居装饰设计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长江商贸城******号。经营者:叶木林,该店负责人。被告:叶木林,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王龙春与被告谢家集区新空间家居装饰设计店(以下简称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龙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立即支付材料款51000元及利息6623元,合计57623元[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29日到2017年2月29日,51000元×6%÷365天×790天=6623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空间设计店和叶木林承担。事实和理由:王龙春经营宝时洁陶瓷、门等建材批发及零售;叶木林经营的新空间设计店经营家庭设计、装修服务;2012年4月起,叶木林经营的新空间设计店开始从王龙春处选购宝时洁陶瓷。叶木林经营的新空间装饰店选定后,王龙春按照其指示送货到地方,双方之间凭送货单结算。叶木林及其经营的新空间设计店从王龙春处购买陶瓷到2014年12月29日,双方按照送货单算账,叶木林经营的新空间装饰店共欠王龙春陶瓷款51000元,有欠条为证。后叶木林及其经营的新空间装饰店到王龙春处购买材料均为现金支付,王龙春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对王龙春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王龙春提交的王龙春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叶木林身份证复印件、新空间设计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条、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后,真实性本院均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龙春经营宝时洁陶瓷、门等建材批发及零售。2012年4月起,叶木林经营的新空间设计店开始从王龙春处选购材料。选定后,王龙春按照其指示送货到地方,双方之间凭送货单结算。叶木林经营的新空间设计店从王龙春处购买材料到2014年12月29日,双方按照送货单算账,叶木林经营的新空间设计店共欠王龙春购买材料款51000元,叶木林向王龙春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从2012年至2014年共计欠宝时洁瓷砖钱共伍萬壹仟元整(51000元整)新空间装饰叶木林2014.12.29”。王龙春多次催要欠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是是否欠王龙春材料款及是否应该向王龙春支付欠款利息。叶木林经营的新空间设计店欠王龙春材料款有叶木林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清偿。故对于王龙春要求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偿还材料款5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王龙春要求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按照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6623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于该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因王龙春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新空间设计店、叶木林应支付王龙春材料款51000元,并支付利息66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家集区新空间家居装饰设计店、叶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龙春材料款51000元、利息6623元,合计576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元,由被告谢家集区新空间家居装饰设计店、叶木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志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林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