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昆明德齐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德齐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2民初625号原告:昆明德齐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8号中南之家大楼内写字房512号。法定代表人:陈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亚萍,女,回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龙坝镇勐里村。法定代表人:刘健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喜,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墨江县。系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原告昆明德齐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德齐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亚萍、被告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明德齐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备款77600元,并支付自约定还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签订了《压滤机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箱式压滤机,并负责运输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162000元,由被告在原告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三个月后付清。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014年底,原、被告结算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97600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自2015年2月、4月、5月、6月逐月支付20000元,余款17600元于2015年7月30日付清,但被告支付了20000元后拒不支付余款77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本案的事实及设备款数额无异议,但原、被告对利息部分没有约定,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且被告现在资金支付困难,希望原告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压滤机加工定作合同1份、还款协议复印件1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签订了《压滤机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箱式压滤机,并负责运输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162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满三个月后付清设备款,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2014年底,经原、被告结算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97600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2月20日还款20000元,2015年4月30日还款20000元,2015年5月30日还款20000元,2015年6月30日还款20000元,2015年7月30日还款17600元。但被告支付了首笔款项20000元后便拒不支付余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776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了《压滤机加工定作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则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明确了被告未支付的设备款为77600元并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设备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设备款776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设备款导致原告利息的损失,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无利息的约定,不同意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齐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77600���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自支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每笔还款之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丽 君审判员 鲍 静 妮审判员 张 晓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