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与苏云、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礼县至武都公路工程第六标段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苏某,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礼县至武都公路工程第六标段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礼县至武都公路工程第六标段项目部。住所地:礼县王坝镇。负责人:李陈兴,该项目部经理。上诉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宏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礼县至武都公路工程第六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甘122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德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宏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喜平审 判 员 寇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