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树勇与于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树勇,赵春生,于凤荣,于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308号申请人执行人邢树勇,男,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赵春生,男,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于凤荣,女,现住大板镇幸福之路苏木。被执行人于景文,男,现住大板镇。本院在执行邢树勇与赵春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凤荣在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所发放的2017年度绩效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凤荣在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所发放的2017年度绩效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斯 钦 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