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树勇与于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树勇,赵春生,于凤荣,于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308号申请人执行人邢树勇,男,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赵春生,男,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于凤荣,女,现住大板镇幸福之路苏木。被执行人于景文,男,现住大板镇。本院在执行邢树勇与赵春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凤荣在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所发放的2017年度绩效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凤荣在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所发放的2017年度绩效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斯 钦 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