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阿诺帕玛服饰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州区足美足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阿诺帕玛服饰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州区足美足信商贸有限公司,高党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140号申请人:中山市阿诺帕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深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开玫,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州区足美足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赵萌。被申请人:高党生,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江炳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山市阿诺帕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州区足美足信商贸有限公司、高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阿诺帕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州区足美足信商贸有限公司、高党生价值450988.8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州区足美足信商贸有限公司和高党生价值450988.8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