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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林与陈志江、陈志英、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陈志江,陈志英,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陈志江。被执行人陈志英。被执行人董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让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让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