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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麦贵英、蓝功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贵英,蓝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贵英,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蓝功勇,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麦贵英与被执行人蓝功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麦贵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蓝功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62799.57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蓝功勇银行存款人民币25627.47元,并已退还给申请人麦贵英。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蓝功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清华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