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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豫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井云腾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云腾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928豫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云腾,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濮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6年12月9日被抓获,2016年12月1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吉桂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云腾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云腾及辩护人吉桂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井云腾酒后在濮阳县徐镇镇璀璨皇宫与KTV工作人员孙某1发生冲突,并殴打孙某1、随意损坏财物。濮阳县公安局徐镇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副所长张某带民警处警,在向井云腾表明身份后,被告人井云腾拒不配合并暴力抗法,殴打处警民警张某。经鉴定,张某面部、右手的伤属于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井云腾,并宣读被告人井云腾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孙某1、夏某、孙某2、靳某1、井某、靳某2证言,出示了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伤情照片、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云腾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井云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井云腾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井云腾酒后在濮阳县徐镇镇璀璨皇宫与KTV工作人员孙某1发生冲突,并殴打孙某1、随意损坏财物。濮阳县公安局徐镇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副所长张某带民警处警,在向井云腾表明身份后,被告人井云腾拒不配合并暴力抗法,殴打处警民警张某。经鉴定,张某面部、右手的伤属于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井云腾供述,那天我和井晓振几个人喝了二场酒,怎么回的徐镇我不清楚,醉了断片了。是不是打孙某1了,是不是砸璀璨皇宫KTV电脑等物品,是不是殴打民警都没印象了。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12月9日18时25分许,接到徐镇璀璨皇宫KTV的报警说有人醉酒在KTV砸东西、打人的电话后,带宋志双、宋凯、谷超出警,到现场后见一名男子正在打孙某1,亮明身份后该男子不但不接受传唤,还动手右手、左眼打伤。最后在其他辅警的配合下将该男子约束。经调查该男子叫井云腾。3、证人孙某1证言,我是璀璨皇宫KTV的工作人员。案发当天,井云腾酒后到徐镇璀璨皇宫要我给他开两个房间,消费所有的算我的,我没哼,让他去吧台去说,他就骂我,砸冰柜玻璃,用水杯砸我头,用电脑显示器砸我,后来服务员报警了,民警到以后亮明身份,他还打我,派出所的张所长拉他时,他朝张所长脸上打了一拳,后被其他民警制服。3、证人夏某证言,我是徐镇璀璨皇宫收银员。案发当天,有个二十五、六岁的人来KTV找孙延涛,没钱,让孙某1给他开房间,后来那个人打孙某1,并把卖酒吧台的电脑显示器摔倒地上,我就报警了。派出所的人来以后,叫那个人停手不要再打了,那个人说派出所的人算啥,继续抓孙某1,后警察上制止他,他一拳打到警察脸上,后被派出所的人带上手铐带走了。跟他一块儿来的其他人没有打人。4、证人孙某2证言,我当天在徐镇璀璨皇宫老板办公室玩,后来老板接到电话说有人找事。我从老板办公室出来看见井云腾正在打孙某1,后他把小超市的电脑显示器屏给摔了,派出所的人民警到后,张所长说他是徐镇派出所的,还没有等张所长说完,他就一拳打在张所长的左眼处,后井云腾被制止住带离现场。5、证人靳某1证言,2016年12月9日,一个喝醉的男子在我们璀璨皇宫闹事,徐镇派出所的张所长带民警赶到以后,说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并制止时,那个人打了派出所的张所长。后被张所长和其他民警制服后带走了。6、证人井某证言,案发当天,我和孙某1在KTV闲聊时,井云腾和几个人进去后,井云腾让孙某1给他开房间,让孙某1付帐,孙某1没反应,井云腾推搡孙某1,打孙某1,用水杯砸孙某1。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徐镇派出所的张某领着几个同志以后,向井云腾亮明身份时,井云腾还打孙某1,派出所的同志按他,不知道何原因挣脱了,张某抓他时,他朝张某脸上打了一拳,其他民警再次把他摁倒在地上,后把他带走。7、证人靳某2证言,打架时我没有在店里,我店里损失的东西有液晶显示器、一部黑色对讲机、走廊内的石膏板墙被损了一个洞、一个伙计的水杯。另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谷超、宋志双、宋永凯出警、现场及受害人受伤照片、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井云腾酒后滋事,在公安机关民警接警后对其制止时,暴力抗拒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二处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云腾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井云腾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井云腾系初犯、偶犯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云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玉平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藏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