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凌金城、訾保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金城,訾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477号申请人:凌金城,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訾保珠,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凌金城与訾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凌金城与訾保珠自愿达成和解,凌金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王 霄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