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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凌金城、訾保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金城,訾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477号申请人:凌金城,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訾保珠,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凌金城与訾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凌金城与訾保珠自愿达成和解,凌金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王 霄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