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转印与白明国、杨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转印,白明国,杨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356号原告:孙转印,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身份证号:41082519570708451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白明国,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杨风,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受理原告孙转印诉被告白明国、杨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填写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转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仝亚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