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鹏与乔瑞峰、王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乔瑞峰,王亚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797号原告:刘鹏,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被告:乔瑞峰,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被告:王亚帅,男,汉族,1992年9月9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乔瑞峰、王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肖虹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