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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水清、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水清,刘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902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悦斌,总经理。被告:郭水清,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刘红,女,1978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水清、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