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恩树与上海沪西高强度螺栓螺帽厂浦东分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恩树,上海沪西高强度螺栓螺帽厂浦东分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188号原告:方恩树。被告:上海沪西高强度螺栓螺帽厂浦东分厂。负责人:顾勤耕。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恩树与被告上海沪西高强度螺栓螺帽厂浦东分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恩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恩树负担。审判员 盛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