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1358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陈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先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陈得康现年22岁,已婚;次子陈世龙现年16岁。婚后发现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因价值取向不同致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没有一个男人应有的担当,自己挣钱自己挥霍,对家庭对孩子毫无一点责任心,其整日无所事事,对家里的一切事情不管不问。对其所作所为原告多次劝说,希望以家庭孩子为重,但被告根本不听,为此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被告曾多次极端的对原告和孩子以暴力人身威胁,被告曾打开煤气罐扬言要炸死原告母子,被告也曾多次以自杀来威胁原告,原告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人身毫无一点安全感,双方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陈世龙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大了,对他们的影响比较大,大孩已经结婚,如果离婚会影响他们的婚姻,小孩未成年,如果离婚影响会更大。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陈得康,现已成家;××××年××月××日生育次子陈世龙,现辍学在家。原、被告之间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现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档案、身份证、户口本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特别是长子已成家,次子也已年满16周岁,说明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均是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不存在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矛盾,只要彼此多为对方及孩子的生活考虑,注意经营家庭关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想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