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行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薛友龙与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友龙,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终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友龙,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盐城市迎宾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苏延法,该局局长。上诉人薛友龙诉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盐城地税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行初3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是涉嫌税收违法事件的举报人,但被告对税收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友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薛友龙上诉称,薛友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故对于薛友龙举报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收违法问题,盐城地税局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但盐城地税局怠于行使法定职责,薛友龙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且原审法院未经庭审程序,就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决支持薛友龙的一审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薛友龙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薛友龙是涉嫌税收违法事件的举报人,盐城地税局对薛友龙举报的税收违法事件调查、处理的行为,对薛友龙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薛友龙起诉并无不当,薛友龙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村审 判 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