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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水生与张明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生,张明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522号原告:张水生,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张明奇,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张水生诉被告张明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张水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水生负担。审判长  李春红审判员  成艳红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