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水生与张明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生,张明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522号原告:张水生,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张明奇,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张水生诉被告张明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张水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水生负担。审判长 李春红审判员 成艳红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