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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符必广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必广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2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必广,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辩护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必广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必广及其辩护人徐华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符必广以在西安市合伙投资开设“魏家凉皮”餐厅为名,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郭1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同年8月,双方签订“合伙协议书”后,被告人符必广再次以餐厅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追加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郭1追加投资人民币10万元。上述投资款均被被告人符必广化用。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符必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必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1的陈述,证人黄某某、郭某2的证言,投资合作协议,招商银行转账回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及短信记录,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店铺照片、西安市新城区味之乐凉皮店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必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投资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必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符必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必广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符必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必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郭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谭佳怡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