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希伟与李超、倪卫民、何华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51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希伟与被告李超、倪卫民、何华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2017)豫088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八页第17行“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更正为:“受理费14250元(经院长批准,在执行周转中扣除),由被告李超负担。”审 判 长 樊梅翠审 判 员 韩丹丹人民陪审员 宋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买年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