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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希伟与李超、倪卫民、何华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51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希伟与被告李超、倪卫民、何华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2017)豫088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八页第17行“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更正为:“受理费14250元(经院长批准,在执行周转中扣除),由被告李超负担。”审 判 长  樊梅翠审 判 员  韩丹丹人民陪审员  宋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买年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