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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成与被执行人张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张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42号申请人周成,男,生于1988年6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璐,女,生于1988年3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申请人周成与被执行人张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履行全部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军审判员  郭勇锋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