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白立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475号原告:白立波,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董会民,男,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负责人:张广辉,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女,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立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白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保险理赔款24885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重大经济损失及原告保险车辆严重损害的后果。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理赔,被告拒绝理赔。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保险合同系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其指定的第一受益人系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白立波即不是投保人又不是指定的第一受益人,故其要求保险理赔不具备主体资格,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立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