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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白学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学明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学明,男,1991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学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杨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学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白学明为提升个人业绩,伙同李背背(另案处理)、石中卫(在逃)驾车到武陟县西部乡镇村庄,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发送贷款短信达3万条。当天下午,被告人白学明伙同杨建伟(另案处理)、李背背三人驾车到武陟县东部乡镇村庄,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发送贷款短信达6万条。2、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学明伙同廉文龙(另案处理)驾车至武陟县谢旗营镇、圪垱店乡的各个村庄,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发送贷款短信达2万条。综上,被告人白学明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武陟县各乡镇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贷款短信,阻断有效手机用户110000个,每条短信导致移动手机用户通信中断8-12秒。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学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廉文龙、李背背的供述、证人廉某、王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电子证据检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分析意见、焦作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测报告及证明、侦查实验笔录、武陟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情况说明、在逃证明、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因本案查获“联想X61”笔记本电脑一台、发射器一个、逆变器一个、天线一个、“易捷”牌电源一个、数据线一根,被武陟县公安局扣押,有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学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学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学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白学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学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二、作案工具“联想X61”笔记本电脑、发射器、逆变器、天线、“易捷”牌电源、数据线,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庞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