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与林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林少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737号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石兴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码:93250304MA2XX0XR1Y。经营者:郑碧琼,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尧,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由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诉讼。被告:林少雄,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与被告林少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的经营者郑碧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少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林少雄偿还购买空调、彩电的货款11199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期间,林少雄因在黄石中心小学承包工程需要安装空调彩电等设备,多次向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赊买空调、彩电。2015年2月17日,林少雄因无法按时归还所欠货款111990元,其出具《欠条》一份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交收执。之后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多次向林少雄催讨欠款,但林少雄拒不还款。林少雄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9月14日期间,林少雄因承包黄石中心小学工程需要,多次向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赊买空调、彩电等电器,共计欠下空调、彩电货款及安装费用111990元;2015年2月17日,林少雄因无法按时归还所欠货款,向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多次向林少雄催讨欠款,但林少雄拒不还款,致讼。上述事实,有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经营者郑碧琼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由林少雄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其证明的对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与林少雄之间的买卖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依约供货后,林少雄未按交易习惯及时支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请求林少雄支付拖欠货款,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因林少雄欠款��未及时归还货款,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请求林少雄一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应为逾期付款损失,但该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调整自主张债务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计算;林少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对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少雄应在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归还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货款11199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3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计1398.5元,由林少雄负担1254元,由莆田市荔城区欣乐万家家电行负担1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峙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明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