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丹与被告朱贺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丹,刘铁,朱贺,王志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724号原告:韩丹,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刘铁,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朱贺,男,1982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志强,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韩丹与被告刘铁、朱贺、王志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韩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丹以实际用款人陈永胜同意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韩丹负担。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东华 来源:百度“”